留学生手册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是江苏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全日制公办专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是江苏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单位和省市三方共建学校。
学校国际交流日趋活跃,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学校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先后与美国、加拿大、德国、日本等高校和机构合作,已输送60多名学生赴澳大利亚、日本等多所大学和医疗机构学习和工作,我校还与加拿大圣劳伦斯应用文理和技术学院进行合作办学,与台湾长庚科技大学共建盐城—长庚健康照护学院。与美国兰道尔夫-麦肯学院和韩国顺天乡大学合作,联合开展护理和药学“海外本科直通车”项目。
国际教育学院成立于2017年3月,负责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国际培训、中外合作办学及学生出国留学等工作。学校鼓励世界各国优秀学生来校学习、实习和研修。
为了让留学生了解中国政府及我校对外国留学生的政策及规定,为留学生提供学习和生活指导,我们编写了《盐城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外国留学生手册》。希望留学生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我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取得好的成绩,为你们祖国的建设发展,为中国和你们祖国的友谊做出贡献。
一、规章制度
(一)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招生录取
第一条我校为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
第二条留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
第三条留学生的录取,由国际教育学院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四条国际教育学院将拟录取留学生名单报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对留学生进行编班,分配学号,并将名单提交教务处及相关二级学院。
第二章 入学注册
第六条 留学生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有效签证、健康证明,在通知规定的报到期限内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交纳有关费用。
第七条 所有留学生注册时须办理健康保险,由留学生个人购买。
第八条 国际教育学院协助留学生新生办理报到后的体检、临时住宿登记和居留许可等手续。
第九条教务处负责为留学生办理学生证,图信中心负责为留学生办理校园卡。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留学生凭学生证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转专业的留学生,需提出申请,经转出学院和转入学院同意,由国际教育学院和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章教学与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留学生的教学语言是汉语,学生通过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后,进入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留学生的培养方案原则上与中国学生一致。在确保培养质量的前提下,结合留学生的专业和文化背景,适当调整部分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课程考核要求。
留学生必修中国概况等文化知识课程,可不参加《军事技能训练》,《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国防军事导论》、《形势与政策》等课程学习。
留学生必须参加学校安排的必修课和自主选择的选修课以及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成绩为百分制记分方式的,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的按实际取得分数记载,考试成绩低于60分的应补考或重修。课程考核成绩为其它类型记分方式的,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留学生的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由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按教学计划与中国学生一起统一安排。具体实习内容或实践地点由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与国际教育学院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留学生的学制为三年。留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合格成绩和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留学生未能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学业,可以申请延期。但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4年),留学生未能完成规定课程学习,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七条退学的留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含一年,不含汉语言预科学习时间)者同时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八条留学生毕业证书由教务处向江苏省教育厅申请获得并制作,不提供证书的英文翻译文本。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提供。
第十九条留学生学籍由国际教育学院、教务处和留学生专业所属二级学院共同负责管理。国际教育学院将录取的留学生信息报教务处,由教务处通知留学生录取专业的所属二级学院,由各有关二级学院负责参照中国学生的相关管理规定并结合留学生管理规定,对留学生的学籍与成绩数据等学习事务进行管理和维护。每学年,教务处在安排有关留学生的教务工作时,及时通知留学生的专业所属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的专业所属学院应根据学校的统一工作安排,对留学生的毕业资格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报国际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汇总、复核后,将符合毕业资格的留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每学年结束,留学生学籍档案材料由国际教育学院统一归档。
第二十条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留学生的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留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或纪律处分。对留学生作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生活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留学生的日常生活管理,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协助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留学生须遵守有关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留学生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二十五条学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严禁传教和组织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留学生如要离开盐城外出时,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班主任和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后,报国际教育学院批准。
第五章出入境和居留手续
第二十七条留学生的出入境和居留手续由国际教育学院协助办理。
第二十八条留学生应持有效护照和“X”类签证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学习时间六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检表》,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类签证。
第二十九条留学生入学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检表》确认手续。无法提供《外国人体检表》或所提供《外国人体检表》不合格者,须在盐城市卫生检疫部门重新体检。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将由公安机关、卫生检疫部门及学校共同负责立即遣返。
第三十条持“X”签证入境的留学生,须在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盐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在学期间,如居留许可上填写的项目发生变更,须在变更发生10日内到盐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留学生在学期间临时出境,须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由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外事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二条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留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及时通知盐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限期监督离境。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二)外国留学生签证管理办法
为规范对我校外国留学生签证的管理,根据2013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形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2013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签证种类
外国留学生入境,应当向中国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普通签证。留学生来华签证为:
1.X1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长期(180日以上)学习的人员;
2.X2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短期(180以内,含180日)学习的人员。
申请X1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和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申请X2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外国留学生必须持X字签证来华。持其它签证入境者,须尽快变更为X字签证。
二、签证延期
签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在盐城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习者,应于签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申请办理签证延长手续。所需材料及手续如下:
1.留学生本人持有效护照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签证、居留许可延长证明”;
2.持加盖国际教育学院公章的“签证、居留许可延长证明”、有效护照和一张护照照片,到盐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签证延长手续;
3.在盐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填写“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并按规定交纳费用。不及时办理签证延长手续,签证过期后继续在中国停留,则构成非法居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拘留处罚。
(三)外国留学生居留许可管理办法
为规范对我校外国留学生居留许可的管理,根据2013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2013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学习的长期外国留学生(180日以上的留学生)。
在我校学习的长期外国留学生180日以上,需通过国际教育学院向盐城市公安局申请“外国人居留许可”。在许可有效期内出入境不必再申请往返签证。
持学习(X1字)签证的留学生必须在入境后30日内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在我校学习时间180日以上者,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留学生申请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证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健康证明。健康证明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有效。
办理居留许可所需材料及手续如下:
1.从境外来的新生,持由中国卫生检疫部门统一印制的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到盐城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验证。验证合格者由盐城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健康合格证。如果留学生所持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不符合要求,须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2.留学生本人持学生证、有效护照和健康合格证,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证明”。
3.持以下材料到盐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居留许可:(1)盐城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开具的健康合格证;(2)学校开具的“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证明”;(3)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4)盐城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5)持有学习(X1字)签证的有效护照;(6)两张护照照片。
4.在盐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填写“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并按规定交纳费用。办理临时居留许可,除不需要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外,所需其他材料及手续与办理居留许可相同。
二、居留许可的有效期
居留许可的有效期与留学生在校注册的学习时间一致。居留许可的有效期不能超过本人护照的有效期。
三、居留许可的遗失与补办
如果居留许可遗失,需按照以下手续补办:
1.留学生本人持学生证、有效护照到国际教育学院办公室办理“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证明”;
2.持两张护照照片、“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证明”和有效护照,到盐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报失,填写“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办理补办手续。
居留许可遗失而不及时办理补办手续并继续在中国停留,则构成非法居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拘留处罚。
四、居留许可的变更
居留许可上的项目发生变化,需按以下程序办理居留许可变更:
1.留学生本人持学生证、有效护照(含居留许可)到国际教育学院办公室办理“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证明”;
2.持“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证明”、有效护照(含居留许可),到盐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填写“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办理居留许可的变更手续。
居留许可上项目发生变化而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将给予处罚。
五、居留许可的延长
居留许可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在我校学习的留学生,应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申请延长,
所需材料及手续如下:
留学生本人持学生证、有效护照(含居留许可)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证明”。
持“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证明”、有效护照(含居留许可),到盐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填写“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办理居留许可延长手续。
居留许可到期而不及时办理居留许可延长手续,并继续在中国停留,则构成非法居留。根据有关规定,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给予拘留处罚。
(四)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留学生身心健康,促进留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校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盐城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留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3.留校察看;4.开除学籍。
第三条 学校根据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及与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按照证据充分、定性准确、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要求,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
第二章违纪的处分
第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扰乱学校和社会秩序者。情节轻微,经教育能认识和改正错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
1.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3.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凡吸毒、贩毒、制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举行或参与非法游行、集会、示威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参与邪教或进行邪教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六条 主动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书面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学校进行非法传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八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钱物和赔偿损失外,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一次偷窃或诈骗财物的价值人民币 500 元(含 500 元)以下者,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2.一次偷窃或诈骗财物价值超过人民币 500 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偷窃或诈骗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协同盗窃作案或提供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5.盗用他人证件冒领、骗取他人的邮寄钱物者,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九条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
1.购买赃物者,除退回赃物外,给予口头警告或以上处分;
2.为他人窝赃、销赃者,给予书面警告或以上处分;
3.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有赌博、酗酒行为者:
1.参与赌博者, 视其情节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处分。 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2.酗酒滋事,威胁他人,危及他人人身财物安全或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较轻者,完成相应民事、刑事责任或赔偿后,给予书面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完成相应民事、刑事责任或赔偿后,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破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1.破坏财物价值在人民币 500 元以下(含 500 元)者,给予口头警告或以上处分;
2.破坏财物价值在人民币 500 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肇事、打人、斗殴、作伪证,私藏公安管制器械,为打架提供器械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肇事者:
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群殴、视后果给予书面警告或以上处分;
2.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的,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及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3)寻衅报复打人者:
a)未伤及他人的,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b)致他人轻微伤的,完成相应民事、刑事责任或赔偿后,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c)致他人轻伤及以上的,完成相应民事、刑事责任或赔偿后,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凡持械打人者,分别按本款所列各项加重一级处分。
3.策划或为首聚众打架、群殴者:
1)凡策划或为首聚众打架、群殴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2)造成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造成轻伤及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被邀参与打人或群殴者:
1)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的,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按本条第二款相应项所列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5.偏袒、作伪证或私下了结纠纷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口头警告或以上处分;
2)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书面警告或以上处分;
3)虽未参与但知情不报,并擅自找有关各方私自了结,致使事态延续甚至扩大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4)为打架提供器械者:
a)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b)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6.私藏、携带公安管制器械,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开除学籍;
7.凡有前述各款中两款或两款以上的,按相应处分中最高处分等级再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8.因打人或群殴造成的财物损失、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一律由责任者承担;责任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者,由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各自赔偿的份额。
第十四条 严重违背公民道德规范者:
1.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滋扰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制作、复制、传播、隐匿淫秽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私自留宿校外人员,视其情节,给予书面警告或以上处分;
4.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公共设施、侵犯通信权利等行为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1.扰乱课堂、公寓、会场、运动场、影剧院等场所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或以上处分;
2.在学生公寓使用违规电器,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或以上处分;
3.破坏学校电源、广播、通讯等公共设施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4.学生寝室严禁使用燃器具。违反上述规定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在寝室使用燃具,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书面警告或以上处分;
2)违反规定造成火灾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a)损失在人民币 500 元以下的, 视其情节给予书面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
b) 损失在人民币 500 元以上的, 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5.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6.利用发送信息、电话、匿名信件等,恶意骚扰、攻击或欺骗他人,视其情节给予书面警告或以上处分;
7.阻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校规校纪履行职责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侵犯学校权益或参与非法经商活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泄露学校科技成果及技术机密,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科技成果,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2.在校园内从事违规违纪的经商活动,给予书面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者,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1.利用计算机或其他科技手段盗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和他人财产及有价值的数据资料或骗取服务的;
2.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电话或其他设备,给学校或他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3.故意篡改、删除或破坏他人计算机文件,造成损失的;
4.登陆非法网站或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将带有欺诈性的、破坏性的、违反社会公德等有害信息传入设备、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
第十八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
1.违反考场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或以上处分;
2.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除第 2 项的其他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无故旷课者:
1.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 10-19 学时的,给予口头警告处分。
2.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 20-29 学时的,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3.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 30-49 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 50 学时及其以上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5.不请假擅自离校的,开学不能按时返校,并未书面通知学校的,每天按旷课 6 学时计算;
6.未请假离校连续超过两周(含周末假日)的,或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三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除住院治疗等特殊情况,凡请假者,5学时请假=1学时旷课。请假必须有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擅自租房居住未向学院报备者,给予口头警告或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书面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不得驾驶摩托车、汽车。一经发现,学校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章处分的加重与减轻
第一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一级处分:
1.违纪后立即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交代错误的;
2.主动检举共同违纪人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3.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1.违纪后,不主动到有关部门交待问题或认错态度不好的;
2.威胁、报复检举人和证人的;
3.违纪者隐瞒事实真相的;
4.违纪者故意拖欠赔偿费用的;
5.包庇、怂恿他人违纪或嫁祸于人的。
第三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第一条 留学生违纪行为调查:
1.留学生的一般违纪行为, 由学工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组织调查、取证,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由国际教育学院出具最终处分决议,并公示一周。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国际教育学院协助调查,由保卫处上报给学校及上级部门,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将情况向对方做出说明。
第二条 处理违纪留学生应当具备的材料:
1.主要证据:包括当事人的检查、陈述、申辩;证人证言、证物、鉴定结论和费用支出票据等;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的裁决、决定等;
2.审批材料:留学生违纪处分意见所列的内容真实, 手续完备、符合程序;
3.综合报告:由国际教育学院写出综合报告。
第三条 处分的权限和时限:
1. 对违纪学生处分的权限
1) 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国际教育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国际教育学院院长审批后,国际教育学院出具处分决议并公示一周;
2) 开除学籍处分由国际教育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校领导审批签字后,国际教育学院出具开除决议并公示一周,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在 15 天内注销开除学生的学习签证。
2.对违纪学生处分的时限:国际教育学院应当在调查工作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
第四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
1.由国际教育学院搜集违纪材料;
2.由国际教育学院根据违纪材料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3.国际教育学院对报送的处分材料进行讨论研究,并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建议或签署意见。
第五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统一以学校名义,以中英文字发公告。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违纪事实和处分依据等。
第六条 处分决定书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通过班长、班主任告知或电话、邮件等渠道送达处分决议。
第七条 国际教育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违纪学生的签证种类及期限做出相应变更,并报送公安部门。
第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九条 学生在接到申诉决定后,如果仍须退学的,从接到申诉决定之日起两周(十个工作日)之内,必须缴清所欠费用,办理完离校手续,搬离学生公寓并离校。
第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国际教育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留学生违纪处分档案中。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又确应给予处分的,参照本条例相近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二、学业指导
(一)学制与课程
1.学制:学制3年,一学年分为春季和秋季2个学期。每学期二十周左右。每年9月是新学年的开始,也是秋季学期的开始;春季学期一般从2月末开始。每年7月初开始放暑假,约八周。寒假根据中国的春节安排, 通常是春节前十天左右开始,约四周时间。
2.班级组成:根据学生报名和语言基础,按专业单独编班。
3.语言教学:分快慢班,护理专业一学期400学时,药学专业一学年600学时,要求通过HSK水平测试4级,主要开设中国概况、中国文化及汉语听、说、写等能力训练课程。
4.专业教学:护理专业二年,药学专业一年半,以必要的专业核心课程为主,具体方案由教务处商相关二级学院确定。
5.实习安排:护理和药学专业均实习6个月,申请参加护理执考的学生考后追加实习2个月。
(二)入学与费用
1.入学:留学生必须按照《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入学及住宿等手续。办理入学手续须携带以下材料:护照、JW202表、录取通知书、护照照片2张(办理学生证)。持X签证入境的新生还须携带体检表,护照照片3张。
2.费用:学费全免
其他费用:教材费按实收取;住宿费用按《留学生公寓住宿合同》办理;补办学生证费用人民币10元;机场接送费用据实收取。费用可交纳人民币或美元。外汇牌价:9月交费参照9月1日外汇牌价;2月交费参照2月1日外汇牌价。
(三)考勤与考试
1.考勤:学校对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考查和其他教学活动都要进行考勤,留学生因故不能出勤,应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学校将按规定对旷课的学生做出相应的处理。
留学生应向所在班级的班主任请假,请假时应填写《请假申请表》。如有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事先请假,应及时补办。未经班主任批准而缺课者,按照旷课处理。
请假种类:(1)病假:因病不能上课,须持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请假;(2)事假:因处理个人事务而不能上课,需向班主任申请事假。
请假一周以内的,需由班主任批准,报国际教育学院备案;请假一周以上的,需由国际教育学院院长批准。留学生因病长期不能坚持学习者(病假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1/3),应向国际教育学院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应回国治疗,待恢复健康后,凭医院诊断证明办理复学。休学期最长一年,如超过该期限仍尚未康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作退学处理。
2.考试:留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查)时,必须提前向所在二级学院教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可参加该门课程下一次的考试。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成绩以零分计。缺勤超过课程总学时1/3者,不可参加考试。
凡在考试、作业考查、论文中有作弊或抄袭等欺骗行为者,按《盐城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规定》及《盐城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四)证件与证明
留学生入学后,应按照有关要求,准备好所需材料,尽快办理有关证件、证明。证件、证明必须妥善保管,且不得私自涂改、损坏。留学生注册后将发给盐城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证。学生证是留学生重要的身份证明,不能转借。如果丢失,需及时到国际教育学院补办。补办需交纳人民币10元。学生毕业/结业时,需将学生证交还国际教育学院。
(五)毕业与结业
留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总学分,通过毕业考试,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留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中途退学、学满1年以上并按规定办理了离校手续者,发给肄业证书。
生活服务
(一)外国留学生“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提高留学生遵守规章制度的自觉性,保障留学生身心健康,根据《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细则》等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留学生实际情况,经学院研究,特制订留学生“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一、积分制管理办法
留学生入学时给予基础积分 10 分。如学生出现违纪,根据扣分细则扣除相应的扣分。当累计扣分达到 10 分,即学生基础积分为 0 时,学院将给以学生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纪扣分细则
1.学习纪律
(1)上课迟到、早退每人每次扣 0.2 分,旷课每人每次扣 0.4 分。
(2)扰乱课堂秩序每人每次扣 1 分,对待老师不礼貌、欺骗老师、擅自篡改考勤等学习记录者每人每次扣 2 分,与老师发生冲突、辱骂顶撞老师每次扣 5 分。
(3)在教学区域吸烟每次扣 1 分。
(4)故意损坏教室内桌椅、设备每次扣 2 分。
(5)考试作弊、擅自修改考试成绩每次扣 5 分,扰乱考试秩序、顶撞监考老师每次扣 5 分。
2.住宿纪律
(1)在寝室内存放、使用大功率用电器、燃器具每人每次扣 2 分。
(2)不服从公寓管理者的安排、刁难纠缠管理人员每人每次扣 2 分。
(3)晚间 10点之后,在宿舍内大声喧哗、高声放音响等影响妨碍他人学习与休息每人每次扣 1 分。
(4)往窗外、楼下投扔各类废弃物品每人每次扣 1 分。
(5)将自行车、易燃易爆物品等带进公寓内每人每次扣 1 分。
(6)故意损坏、拆卸、改装公寓设备,乱动消防器材、报警装置每人每次扣 2分。
(7)来访者宿舍留宿每人每次扣 2 分。
(8)私自调换宿舍每人每次扣 2 分。
(9)晚间 10点之后,非校内住宿学生禁止进入,校内住宿学生需做晚归登记。违者每人每次扣 2 分。
3 .日常纪律
(1)不服从学院老师管理、对待学院老师不礼貌、欺骗学院老师每人每次扣 2分,顶撞辱骂学院老师每人每次扣 5 分。
(2)拖欠签证费、保险费等每人每次扣 3 分,恶意拖欠者每人每次扣 10分。
(3)不按时办理住宿登记和居留许可每人每次扣2分。
(4)阻碍学校老师依校规校纪履行职责、故意篡改和破坏公示公告每人每次扣3 分。
(5)不得驾驶机动车,一经发现,每人每次扣 5分。
(6)肇事、打架斗殴、作伪证、私藏公安管制器械每人每次扣 5 分。
(7)偷窃、诈骗每人每次扣 10 分。
(8)吸毒、贩毒、制毒每人每次扣 10 分。
(9)触犯中国法律并被中国司法机关处以处罚者每人每次扣 10 分。
(10)举行或参与非法游行、集会、示威等行为每人每次扣 5 分。
(11)在校园公共场所进行宗教活动者每人每次扣 2 分。
(12)严重违背公民道德规范每人每次扣 5 分。
三、附则
本细则的执行单位,由学校各部门、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物业公司和国际教育学院组成。执行单位可通过《外国留学生违纪扣分表》对违纪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记录。违纪行为记录完成后,请将《外国留学生违纪扣分表》递交国际教育学院。《外国留学生违纪扣分表》的汇总、审核、处理工作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
本细则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二)公寓管理规定
1. 留学生公寓是学校专门为我校留学生提供的指定住宿场所,凡被我校录取的留学生,必须在留学生公寓住宿。
2. 留学生公寓入住程序:留学生先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报到后到公寓管理办公室办理住宿手续,领取并阅读《留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等说明材料,缴纳住宿费和押金后,到房间验收各种物品配备,如有问题请速与管理员联系。经本人签字确认完成入住手续后方可领取房间钥匙开始入住。
3. 服从公寓管理员的安排,不得刁难和纠缠管理人员。按指定的房间居住,所住房间不得私自转让、转租、调换或留宿他人,不得利用宿舍从事违反中国法律和校纪校规的活动。未经学院批准私自换房导致住宿信息与管理平台信息不符,且导致签证地址与实际不符,予以书面警告处分。利用宿舍从事违反中国法律和校纪校规活动的将受到行政处罚,并予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 公寓休息时间为12:00-14:00,22:00-7:00。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在宿舍从事影响或妨碍他人学习与休息的活动,如跳舞、大声喧哗、高声放音响等。22点前违犯者,给予口头警告以上处分;22点后违犯者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留校察或看以上处分。
5. 留学生公寓实行门禁管理,所有学生需刷校园卡进入。不得爬楼和跳窗,一经发现,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处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如果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由肇事者自己承担,并由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6. 保持公寓内外清洁,维护楼道畅通,禁止往窗外、楼下投扔各类废弃物品, 不得饲养各种家禽家畜等动物,否则给予书面警告处分。留学生入住公寓期间,各自负责自己房间的卫生打扫。
7. 不得损坏、拆卸、改装公寓设备,房间配备物品遗失或者损毁时,各入住人员均应照价赔偿。如果无法认定事故由某生所为,由可进入该区域的所有学生均责赔偿。家具、家电等自行损毁的向物业值班室报修。退宿时要交清公寓所配备公共物品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学生允许宿管员或维修人员进入房间进行日常维护或进行入住率检查或违纪调查。任何针对学院员工或聘用人员的对抗性行为,包括爆粗口,将会受到口头警告以上处分。
8. 注意用电安全,节约用电用水。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乱动配电箱、消防器材,否则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严防火灾。房间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存放、使用电饭锅、电磁炉等大功率电器,如私自做饭引起消防报警,予以没收并取消住宿资格, 并处留校查看或以上处分。
9. 学生公寓房间内严禁聚众吸烟、雪茄、水烟等,因吸烟引起消防设施报警, 没收吸食工具,并取消住宿资格,并处留校查看或以上处分。
10. 禁止在消防设施、设备上锁停自行车,一经发现,予以书面警告处分。
11. 留学生个人携带的钱、物及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不要随意乱放。外出时要锁门,保管好钥匙,切勿转借他人使用。
12. 为确保留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留学生公寓来访者须遵守以下规定:1) 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并按规定填写会客单后,方能会客,离开时须到前台登记。未携带有效证件者,无法证明身份的来访人员严禁入内。一经发现未按规定进入公寓,管理人员立即报学校保卫处。2) 严格遵守会客时间,22:00 前必须离开,不得在宿舍留宿。一经发现,报学校保卫处。
13. 学生公寓用水、用电要坚持安全、节约、限时、定量、有偿的原则,每生每年免费用电量80 度,超出部分由学校按社会价收取。学生要爱护水电设施、养成节水、节电的良好习惯,做到随手关灯、关水,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14. 学生公寓消防设备、设施不允许任何个人破坏,擅自移动消防设备、破坏消防设施、无故按响警报器引起慌乱行为,根据情况严重程度,予以书面警告以上处分,严重者将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15. 为维护公共安全及环境卫生,严禁高空掷物,如有该行为一经查实,予以留校察看处分,并取消住宿资格。
紧急联络电话:
报警电话:110
火警电话:119
急救中心:120
留学生公寓前台电话: 88159023
(二)综合保险
在校学习时间半年以上的外国留学生应购买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在华留学人员综合保险”,由留学生本人购买。
1.保障内容简表
2.保障期间与等待期
2.1自保单生效之日起至保单约定终止期。
2.2为了确保方案即时无障运行,该方案无任何等待期
3.保险费率
4.就诊医院
4.1指定医院: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部门定点的区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意外急诊首诊可以到非指定的区县级以上的公立医院就诊治疗。
4.2联络医生:在江苏省境内,如有需要由平安保险公司根据病情为在华留学人员联络治疗医生,并全程跟踪治疗过程。
5.用药报销:
本方案医疗药品报销范围按《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执行。
6.理赔手续
6.1由保险公司服务专员与被保险人联系,帮助准备理赔材料。
6.2由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根据理赔材料,进行费用理算,审核,并出具理赔批单;
6.3由保险公司服务专员协助被保险人领取保险理赔金,或直接送达被保险人处。
7.理赔时效性
在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的情况下:普通理赔案件7个工作日,特殊理赔案件15个工作日
8.开辟绿色服务通道
8.1提供95511全国24小时电话服务。在获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况后,保险公司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展开调查,并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善后事宜。
8.2 保险公司持有重点客户案件分派系统,匹配理赔专家技能,以最高效、简洁的流程服务在华留学人员,并已将该项目列入“理赔快速通道”客户名单。较一般案件减少单证需求并简化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