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制定。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含高等职业教育),旨在指导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活动,持续提高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是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开展来华留学生教育的基本准则。本规范是高等学校等高等教育机构完善来华留学生教育内部质量保障、开展自我评价的基本依据,也是各类教育评价机构开展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评价的基本依据。
本规范专门针对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的特有规律和要求,与适用于高等教育的其他教育教学标准和规范相互补充、衔接、配合。本规范尊重不同地区、学校之间的差异和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学校的个性发展和办学特色提供充分空间。
来华留学生在学科专业上的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与所在学校和专业的中国学生一致,符合相应教育层次、专业的教育教学标准或相关规范。
来华留学生应当熟悉中国历史、地理、社会、经济等中国国情和文化基本知识,了解中国政治制度和外交政策,理解中国社会主流价值观和公共道德观念,形成良好的法治观念和道德意识。
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来华留学生应当能够顺利使用中文完成本学科、专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并具备使用中文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的能力;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
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来华留学生应当能够顺利使用相应外语完成本学科、专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并具备使用相应外语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的能力;毕业时,本科生的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三级水平。
来华留学生应当具备包容、认知和适应文化多样性的意识、知识、态度和技能,能够在不同民族、社会和国家之间的相互尊重、理解和团结中发挥作用。
本科层次来华留学生应当在本专业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国际视野,能够在多个国家的实际环境中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备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初步能力。
硕士层次来华留学生应当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较好的国际视野,能够在多个国家的实际环境中运用和发展本学科的知识、技能和方法,并具备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能力。
博士层次来华留学生应当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宽阔的国际视野,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创新运用和发展本学科的理论、技能和方法,在国际事务中具有竞争优势。
1 入学标准
高等学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范,根据学校来华留学生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能力合理规定学校的来华留学生入学标准,包括学历背景、学术水平、语言能力、身份资格、经济能力等。
1.1 最低学历要求
来华留学生入学标准中的最低学历要求为:
• 专科、本科入学要求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参照“成功完成《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ISCED 2011)》3 级或4 级且通向高等教育”的要求)。
• 硕士研究生入学要求获得学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历(参照“成功完成《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ISCED 2011)》6 级或7 级课程”的要求)。
• 博士研究生入学要求获得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历(参照“成功完成特定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ISCED 2011)》7 级课程”的要求)。
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署的政府间学历学位互认协议中约定了对方学生进入我国高等教育机构的准入条件的,依照已签署的互认协议执行。
1.2 语言能力要求
来华留学生入学标准中,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的中文能力要求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对于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高等学校在来华留学生入学标准中应当明确规定应有的外语能力要求。
2 招生和录取
高等学校应当如实、准确、全面地发布招生相关信息,在招生宣传和咨询中坚持诚信原则,为外国学生的求学选择提供充分的信息支持。高等学校的招生和录取遵循规范、公开、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定合理的考试考核方式,招收和选拔有学业能力和发展潜力的来华留学生,保障和持续提高生源质量,承担维护教育公平的社会责任。
2.1 招生信息和咨询
高等学校应当运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向外国学生提供真实全面、符合国际学生特点的招生信息,提供良好的招生咨询服务。高等学校提供的招生相关信息应当至少包括:
• 学校基本情况,如学校所在城市概况、学校办学条件等;
• 教育项目情况,如学历层次、培养目标、学制、授予学位、转学和转专业规定等;
• 招生程序和录取要求,如申请时限和方式、入学标准、考试考核方式、经济保证要求、违规处理、录取日程等;
• 财务规定和政策,如收费标准、支付方式、退费政策等;
• 校园文化和生活,如宿舍或公寓的条件和申请方式、饮食、医疗、保险、交通、文体活动、社团组织等;
• 咨询联系方式和投诉举报渠道。
2.2 入学考试和考核
高等学校应当对申请入学的来华留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考核,确保录取的学生达到预定的入学标准。高等学校宜自行或联合其他高等学校研制和实施符合办学实际、满足评价要求的来华留学生入学考试。
高等学校应当在研究主要生源国教育情况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来华留学生入学的学术水平要求和评价方式,根据教育经历中取得的学业成绩和学术成果、参加我国教育考试的成绩和参加外国有公信力的教育考试的成绩等依据,准确评价申请人的学术水平。
2.3 招生录取程序和规则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明确规范的程序和规则,根据入学考试或考核成绩,综合考虑国家需要和社会公共利益,决定来华留学生录取结果,并对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书面记录和妥善存档。
2.4 招生录取中的奖学金评定
高等学校实施各类来华留学生奖学金项目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奖学金资助政策制定明确的奖学金评定标准和程序。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学业品行择优原则,规范、客观、公正地进行奖学金评定,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2.5 身份资格审查
高等学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入学标准中明确规定来华留学生申请入学的身份资格,建立有效的审查程序对申请人的国籍等身份资格予以审查。
中国公民移民外国后申请以外国留学生身份进入高等学校本专科阶段学习的,必须持有有效的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四年(截至入学年度的4月30日前)之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高等学校应当要求符合上述情形的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予以审查。高等学校可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对来华留学生申请入学的身份资格作出更严格的规定。
申请人属于中国公民移民外国或其他可能具有中国国籍的情形的,高等学校应当向当地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确认其国籍,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其中的拟录取人员情况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监督。
2.6 经济保证审核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费、住宿费标准和当地一般生活成本水平,按照可以充分保障来华留学生学习、生活、国际旅行等合理费用的原则,规定来华留学生申请入学的经济保证标准;当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指导标准的,按照相应的指导标准执行。高等学校应当要求申请入学的来华留学生提供符合上述标准的经济保证证明,并按照审慎、尽职原则进行审核。
2.7 外部服务
高等学校的来华留学生招生录取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委托任何外部机构或个人代理。高等学校在来华留学生招生信息提供和咨询中采用外部服务时,应当按照审慎、规范、公开、透明原则,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规范履行监管责任,维护教育秩序和来华留学生合法权益。
3 预科教育
高等学校应当重视发挥预科教育在提高本科生源质量、扩大生源规模上的作用,积极开展来华留学生预科教育。高等学校可开设预科教育项目,招收符合适当标准的来华留学生,进行汉语和学科基础知识教学,使来华留学生达到本科入学标准、适应在华学习生活。高等学校的来华留学生预科教育项目应当满足相应教育教学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 专业设置和学位授予
高等学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和调整招收来华留学生的专业。高等学校来华留学生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基本制度规定。
高等学校招收来华留学生的专业应当属于具有相应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并且是国家规定可以对外开放的专业;对于医学等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应当满足国家对相应专业来华留学生教育的有关规定、专门标准或规范。
5 学校层次的人才培养目标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国际化战略、服务面向、优势和特色,结合招收来华留学生的专业设置情况,制定本学校的来华留学生人才培养目标。
6 培养方案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相应层次和专业的教育教学标准和规范,结合来华留学生的培养目标和发展特点,制定明确、适用的来华留学生专业培养方案。
6.1 培养方案基本要求
来华留学生的专业培养方案应当包含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学计划、实践教学等内容,满足相应专业的教育教学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符合来华留学生的人才培养目标,适应来华留学生的学习特点。
6.2 汉语和中国概况类课程
来华留学生的专业培养方案应当包含汉语能力水平要求和中国概况类课程的必修要求;不应设置国防教育环节和军事课程(含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高等学校应当安排充足、适用的汉语课程和中国概况类课程,满足来华留学生修课需求。
来华留学生的实践教学应当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同时,与来华留学生的职业规划相结合,适应国际化人才培养的需要。
高等学校应当鼓励和支持来华留学生使用中文撰写学位论文。高等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依照《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规定来华留学生在学位论文撰写和答辩等环节中所使用语言文字的具体要求。
高等学校应当规范组织来华留学生学位论文的评阅、送审、答辩等环节,并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对来华留学生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同行专家隐名评审、学位论文抽查等工作。
6.5 培养方案的复审和修订
高等学校应当定期复审来华留学生培养方案并进行必要修订,以适应国家和社会需要,顺应来华留学生教育发展形势。
6.6 课程资源开发
高等学校应当持续开发适应来华留学生培养的课程资源,在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等国际通用专业上不断提高课程体系的国际兼容性和可比性。
7 师资队伍
高等学校应当有建设高水平教学师资队伍的总体规划和具体措施,满足保障来华留学生教育质量和推动人才培养国际化的要求。
7.1 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高等学校应当在来华留学生教学岗位标准中规定必要的教学资质、专业水平、外语能力和跨文化能力要求,确保教师胜任来华留学生教学工作。
7.2 师资队伍建设
高等学校应当有计划地采取考核、激励等措施保护和提高教师承担来华留学生教学工作、改进教学效果的积极性;应当有计划地以培训、交流等形式提升教师的外语水平和跨文化能力,提高师资队伍国际化水平;应当保障汉语和中国概况等基础课程的师资发展。
高等学校应当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来华留学生教学研究,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技术,更好地适应来华留学生学习特点。
8 教学设施和资源
高等学校应当为来华留学生的教学培养提供充足合格的教学设施和资源,如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阅览室、教学和实验设备、计算机网络和电子资源等。高等学校应当确保中外学生按照平等一致的使用条件、管理制度和收费标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设施和资源。
9 学生指导和课外教育
高等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来华留学生发展特点的学生指导,组织和引导来华留学生参加健康有益的课外教育活动,推动实现来华留学生融入校园环境和中外学生的充分交流及相互理解。
9.1 入学教育中的学生指导
高等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在入学教育中帮助来华留学生熟悉培养方案、教学要求和考核方式,掌握学习方法,适应教学和学习环境,了解教学设施和资源的使用。
9.2 教学辅导和学习支持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适应来华留学生学习特点的有效教学辅导体系,采取各种措施激励教职工开展来华留学生的教学辅导,鼓励和引导中外学生开展教学互助,及时发现和干预来华留学生的学业困难情况。
9.3 中国国情和文化体验
高等学校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来华留学生参加中国国情和文化体验等活动,并与群团组织、社区等积极合作,促进来华留学生与社会的正面良性互动。
9.4 学生组织和课外活动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来华留学生联谊团体管理制度,确保来华留学生联谊团体活动合法合规。高等学校应当鼓励和支持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吸收来华留学生参加,鼓励和支持来华留学生参与校内学生社团协会和文艺体育活动。
10 教学管理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来华留学生教学管理制度,符合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和相关规定,逐步实现中外学生教学管理的趋同。
高等学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学籍管理制度,规范来华留学生的学籍管理,落实来华留学生的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制度,规定来华留学生转专业的条件和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来华留学生的考勤制度,明确出勤合格标准,并按照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时报告考勤不达标学生的信息。
高等学校应当明确规定来华留学生课程考试考核方式,在同一课程中应当对中外学生采用相同的考试考核方式。
10.4 学生参与教学评价
高等学校应当鼓励和支持来华留学生参与教学评价活动,积极征求来华留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来华留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来华留学生符合转出条件的,所在学校应当如实全面地向拟转入学校提供来华留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表现等情况。拟转入学校应当按照不低于本校来华留学生入学标准、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为原则审核来华留学生转入申请。
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办理来华留学生转学手续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紧密顺畅地衔接办理来华留学生的学籍、移民和出入境事务相关手续,交接文书档案副本。
10.6 课程修习类非学历教育的教学管理
学校通过校际合作、学生交换、访问学习等方式接受来华留学生修习专业课程的,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实施考勤和考试考核等教学管理,如实提供课程成绩单、学习证明、学分学时说明等记录文件。
11 质量保障
高等学校是来华留学生教育质量的责任主体,应当不断完善来华留学生教育的质量保障,推动教育质量的持续改进。
高等学校的来华留学生教育质量保障是学校整体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一部分。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来华留学生教育的特点,对学校内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各个要素和环节进行针对性的补充,满足来华留学生教育质量保障的需要。
高等学校应当积极参与教育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实施的来华留学生教育质量保障活动。
12 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保障来华留学生教育的健康发展和持续改进,推进中外学生管理和服务的趋同化。
高等学校应当有定位合理、目标明确的来华留学生教育发展战略,并有运作良好的战略实施和控制体系。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专门的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部门,实施归口管理,统筹协调全校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高等学校的各个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积极为来华留学生的管理和服务提供支持。
高等学校应当为来华留学生教育配备充足的工作人员,配备比例和岗位待遇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高等学校应当依照《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建设面向来华留学生的辅导员队伍,确保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面向中国学生的辅导员配备比例;应当制定辅导员岗位标准,确保来华留学生辅导员达到综合素质、外语水平、跨文化能力等方面要求,能够针对来华留学生特点提供有效的指导和服务,促进来华留学生的全面发展。高等学校应当有计划地采取培训等措施,提高工作队伍的业务能力、外语水平和跨文化能力。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来华留学生管理和服务制度。高等学校的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制度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表述;提供外国文字翻译件作为参考时,应当明确注明翻译件不作为管理依据。
12.5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来华留学生管理和服务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范办学行为。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纠正错误、采取补救措施和消除不良影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12.6 管理和服务能力提升
高等学校应当定期评估和持续改进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鼓励和支持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高等学校应当积极运用信息技术,加强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建设,提升业务信息化水平。
12.7 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和服务支持
高等学校通过校际合作、学生交换、访问学习等方式接受来华留学生进行非学历教育的,应当提供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管理和服务支持。
13 办学资源和条件支持
高等学校应当为来华留学生教育提供充足的办学资源,为来华留学生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生活条件,以合理、公平、审慎为原则,适当照顾来华留学生的风俗习惯和文化差异,为促进中外学生的充分交流创造条件。
高等学校应当为来华留学生的教学、管理、服务提供充足经费保障。来华留学生教育相关经费使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来华留学生收费政策和具体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制度,按照规范、合理、高效的原则使用奖学金经费;应当注重奖学金的激励和价值导向作用,严格把握奖学金资助对象的学业、品行要求,建立定期评审和动态调整机制。
高等学校应当确保中外学生按照平等一致的使用条件、管理制度和收费标准使用学校的饮食、文化、体育等生活设施。
高等学校的来华留学生居住的宿舍或公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中对外国人居住场所的要求,并且是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可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地点。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或公寓管理制度,满足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管理要求。高等学校采用外部服务提供居住场所的,应当按照尽职原则,监管外部服务行为,落实管理责任,如实、准确、充分地向来华留学生提供相关信息。
高等学校应当为来华留学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心理咨询服务,并为来华留学生使用社会医疗和心理咨询服务提供必要的辅助和支持。
14 档案和信息管理
高等学校应当有健全的来华留学生档案和信息管理制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高等学校应当为每名来华留学生建立文书档案,如实记录招生录取、学习成绩、日常表现、学历和学位证书、离校和校友联络等入学、在校、离校全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收录有关重要文件,并妥善归档保存。
高等学校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采集来华留学生相关业务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要求进行信息报送或备案。
15 安全教育和保障
高等学校应当对来华留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并采取全面的安全保障措施,维护来华留学生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15.1 法律、制度和安全教育
高等学校应当在入学和日常教育中有计划地对来华留学生进行中国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安全教育;应当及时向来华留学生提供安全信息,预防违法犯罪,防范不法侵害。高等学校应当要求来华留学生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校规校纪,依法依规预防和惩处来华留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
高等学校应当开展来华留学生风险监测评估工作,对来华留学生个体或群体的学业、健康、安全等方面的风险事项进行识别、分析和预警,及早采取防范和干预措施。
高等学校的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体系适应涉外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要求和来华留学生教育发展要求。高等学校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来华留学生参加应急培训和消防、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应急演练活动。
高等学校应当依照《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实施来华留学生的全员保险制度,确保来华留学生在学期间受到符合规定要求的保险保障,并提供必要的保险事务协助。
高等学校应当制定来华留学生在中国境内遭遇重大疾病、意外、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的援助预案,并积极为救援行动和医疗救护提供协助。
16 移民和出入境事务管理和服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来华留学生移民和出入境事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责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高等学校应当协助驻外签证机关、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为来华留学生提供良好的移民和出入境事务指导、咨询和服务,为其在华合法停留居留提供有效支持和保障。
16.1 移民和出入境事务相关机构设置
高等学校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归口管理来华留学生的移民和出入境事务,代表学校依法配合驻外签证机关、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工作,协助来华留学生办理与来华学习有关的签证、入出境和停居留手续,并为来华留学生提供移民和出入境事务指导、咨询和服务。
16.2 移民和出入境事务管理制度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制定来华留学生移民和出入境事务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16.3 移民和出入境事务指导和咨询
高等学校应当向来华留学生进行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教育,提供学校管理制度、服务事项、办事流程等方面的指导和咨询。
17 学生权益保护
高等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来华留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
高等学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以电子或纸质的书面形式和方便查阅的方式向来华留学生公布招生录取、教学培养、管理和服务等相关信息。
高等学校应当以方便查阅的方式向来华留学生公开告知对学校内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的渠道和方式,并规范地处理来华留学生的举报和投诉。
高等学校应当向受到处理或处分的来华留学生明确告知进行申诉的渠道和方式,并规范地处理来华留学生的申诉。
高等学校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来华留学生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
17.5 教育项目的取消和中止
高等学校取消或中止来华留学生教育项目时,应当以尊重学生意愿、公平合理和适当补偿为原则,维护和保障来华留学生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退还费用、损失补偿、转学安置等善后事宜,并办理必要的停留居留手续。
高等学校招收未满18周岁的来华留学生时,应当依照《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在入学前确认其父母是否在中国境内常住;其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高等学校应当要求其父母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来华留学生的监护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按照尽职原则进行审核,妥善存档。高等学校应当为未满18周岁的来华留学生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条件,并及时与监护人沟通学生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情况。
18 校友工作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来华留学生校友工作制度,有效开展校友工作,推动来华留学生校友和学校共同发展,支持来华留学生校友为促进文明交流、增进人民友谊、深化国际合作做出贡献。
高等学校应当有计划地收集和维护来华留学生联系信息,积极运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联络来华留学生校友。
高等学校应当积极推动来华留学生建立海外校友组织或加入现有校友组织,积极组织来华留学生校友活动。